7.7 消防排水


7.7.1 消防排水应与电厂排水系统统一设计。
7.7.2 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应按消防流量设计,在排水管道上或排水设施中宜设置水封或采取油水分隔措施。其他场所的消防排水宜排入室外雨水管道。


条文说明
7.7 消防排水
7.7.1本条规定消防排水可与生产、生活排水统一设计。消防排水是指消防设施灭火时的排水,其可进入生产、雨水或生活排水管网。
7.7.2关于油系统等设施消防排水的规定。电厂的消防排水设计总的原则,应该是避免火灾蔓延,不产生次生灾害。变压器、油系统的消防给水流量很大,而且消防排水中含有油污,容易造成污染;此外变压器、油系统发生火灾时有燃油溢(喷)出,油火在水面上燃烧,因此,这种消防排水应单独排放。为了不使火灾蔓延,一般情况下,含油排水管道上要加设水封分隔装置。变压器区域,变压器下设有卵石层,能够有效阻隔油火通过管道在变压器间蔓延,通常多台变压器还设置总事故贮油池,平时里面储存大量水,进水管、出水管的合理布置应能达到水封的目的,也能够对油水进行简单分离,这时,每台变压器的排水管不必单独设置水封井。油系统主要指点火油罐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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